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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護理倫理學國際法
    發布日期:2008-07-30
    國際護士協會在1953年7月召開的國際護士會議上通過了護士倫理學國際法。隨后,于1956年6月,在德國法蘭克福大議會予以修訂并被采納。國際護士倫理學國際法中提出:護士護理病人,擔負著建立有助于健康的、物理的、社會的和精神的環境,并著重用教授示范的方法預防疾病,促進健康。他們為個人、家庭和居民提供保健服務,并與其它保健行業協作。   為人類服務是護士首要職能,也是護士職業存在的理由。護理服務的需要是全人類性的。職業性護理服務以人類的需要為基礎,所以不受國籍、種族、信仰、膚色、政治和社會狀況的限制。   本法典固有的基本概念是:護士相信人類的本質的自由和人類生命的保存。全體護士均應明了紅十字原則及1949年日內瓦決議條款中的權力和義務。   1、護士的基本職責有三個方面:保護生命,減輕痛苦,增進健康。   2、護士必須始終堅持高標準的護理工作和職業作風。   3、護士對工作不僅要有充分的準備,而且必須保持高水平的知識和技能。   4、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。   5、護士應對信托給他們的個人情況保守秘密。   6、護士不僅要認識到職責,而且要認識到他們職業功能限制。若無醫囑,不予推薦或給予醫療處理,護士在緊急的情況下可給予醫療處理,但應將這些行動盡快地報告給醫生。   7、護士有理智地、忠實地執行醫囑的義務,并應拒絕參予非道德的行動。   8、護士受到保健小組中的醫生和其它成員的信任,對同事中的不適當的和不道德的行為應該向主管當局揭發。   9、護士接受正當的薪金和接受,例如契約中實際的或包含的供應補貼。   10、護士不允許將他們的名字用于商品廣告中或作其它形式的自我廣告。   11、護士與其他事業的成員和同行合作并維持和睦的關系。   12、護士堅持個人道德標準,因為這反應了對職業的信譽。   13、在個人行為方面,護士不應有意識地輕視在她所居住和工作的居民中所作的行為方式。   14、護士應參與與其他衛生行業所分擔的責任,以促進滿足公共衛生需要的努力,無論是地區的、州的、國家的和國際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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